债权拍卖,债权转让的特殊形式

美国经济学家麦卡菲认为:“拍卖是一种市场状态,此市场状态在市场参入者标价基础上具有决定资源配置和资源价格的明确规则”。

拍卖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新兴行业,以其“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宗旨,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拍卖业的发展,为促进我国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商品流通等各项事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因为拍卖的具有公开性强、法律约束力显著等特点,在无形资产及稀缺、新颖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交易上,拍卖方式较之普通交易方式更具优势。



01 拍卖的功能与优点


拍卖交易之所以被广泛应用,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它具有多方面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及优点,其具体表现在:

(1)价值的发现。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有许多商品按照传统的计价方式很难确定其真正价值,而拍卖这种交易方式能在特定时间、召集特定买家,通过竞价的方式,为需转让的标的找到一个确定的价格。尤其是无形资产及稀缺、新颖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拍卖方式较之普通方式更具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说,拍卖交易方式是发现商品价格的一种重要途径,有利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形成。

(2)优化资源配置。有的标的物是供不应求,在拍卖交易过程中,通过“价高者得”的方式,最后成交的买受人通常是具备最佳条件或最需要拍卖标的者,这就使拍卖标的“适得其所”,得到最好的开发和利用,从而使资源配置得到优化。

(3)拓展销售。拍卖标的涉及面广,在特殊商品方面,拍卖方式的功能也显得尤为突出,如文物艺术品、土地使用权、冠名权、各种经营权等,因为拍卖的进入,使得这些本来难以交易的商品找到了销售渠道,拍卖促进了这些特殊商品的流通,从而扩大了市场流通领域。

(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风险。在拍卖过程中,由于拍卖公告的发布、招商公开进行,使得能够完全公开地传到竞买人那里,形成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众多竞买人参与标的物的竞争,信息发布不仅成本低廉,而且传播速度快。在拍卖会上,拍品能够直接面对客户,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从而提高交易效率,而交易过程完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使竞买人进退自如,不受约束,竞争风险小,拍卖也是现货交易,款到即付,信用风险小。

02 债权拍卖的定义


债权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所以,法律、法规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自然适用于债权拍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取得了原来属于委托人的债权人地位,获得了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委托人通过拍卖的形式,快速实现债权变现,节省了追索债权的时间,同时也避免了追索债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买受人取得债权后,承担主张债权的全部费用和全部风险,同时也享有主张债权获得的全部收益。

根据《拍卖法》的解释,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民法》将债权定义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经济理论上,债权属于产权或财产权,也可以称为财产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债权可以转变为企业的所有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的绝大部分是不良资产,其拍卖的债权,实质是对企业的所有权实施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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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债权拍卖的特点


债权拍卖作为我国拍卖业的一项新的业务,有以下特点:

(一)实现程度具有不确定性

物权对应特定的财产或物品,拍卖中获得物的所有权是所有买受人的最终目标。债权并不对应特定物,债权的买受人获得的只是取得物权的手段,有待于通过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来实现。债权的实现程度首先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其次受权利时效等因素制约,例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即演变为自然债务,即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自动履行,但是丧失了诉讼胜诉权;再次,取决于主张权利的时机,债权人之间是平等的,在债务人财务状况不断恶化的情况下,先行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往往能够以优良资产获得清偿,而后主张权利的债权人一般只能获得不易变现的财产或者不能得到全部清偿。

(二)买受人高收益性与高风险性并存

债权实现程度的不确定性也就决定了买受人既有通过债权获得超额利润的可能,又有债权无法实现的巨大风险,机遇和风险共存,如影随形,因此,对某些投资人是商机,对某些投资人却是不适合的。为了规避风险,应在参与竞买前尽可能的了解风险所在。债权买受人的风险主要有:

1.资产调查失误。主要是财产权属问题:不动产在债务人账目中有记载,而权属并未登记在其名下;财产被设定抵押登记等;

2.主张权利滞后,主要资产抵偿其他债权人,或者已经被查封、冻结,或者裁定给其他债权人。

3.债务人破产。根据《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未完的诉讼程序均中止,已经查封资产的情况下面临与全部债权人平等受偿的风险,而且是在职工工资、税款先进行清偿的前提下,债权往往难以得到全额受偿。

4.资产难以执行或无法变现。法院执行工作受一定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存在执行难的情况,资产的变现往往是实现债权的最后一步,由于市场因素制约,有些财产短期内无法变现,会造成债权人财务上的困难。

(三)交接方式特殊性

债权拍卖成交后,交接的结果是债权转让行为的完成,债权交接与物权交接的最大区别在于债权交接只涉及到凭证交接和法律文书的签订,移交包括两方面内容:

1.从权利转移角度,债权拍卖要有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是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进行债权转让的基本文件,要使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对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2.权利完整角度,要移交债权文件的原件。债权拍卖移交的并不是特定的物,而是主张债权的依据,包括合同、债权人一方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等,材料的缺乏或债务人的不配合均会给买受人带来损失。

可行性——债权在性质上届于财产权范畴,是财产权利的一种高度抽象和概括,符合《拍卖渤对拍卖标的的界定。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另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明确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债权拍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有较为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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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债权拍卖的意义


(一)吸引民间资本,调动社会力量

债权拍卖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由于买受人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必然要对债权人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了解,倾注更多的精力,从而增加了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例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性质上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经营目标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人员和财力是有限的,与其管理的数额十分巨大的资产有不对称性,不可能同时对所有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因此近年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拍卖形式转让债权,吸引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也使本身卸掉了包袱,回笼了资金。

(二)实现债权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债权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可以吸引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债务人资产效益的竞买人参加拍卖,符合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资金有优势,管理有经验的竞买人,可以通过竞买债权的方式,实现对债务人的并购或资产整合,变不良资产为有效资产。同时债权拍卖可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发展存留下来的诸多历史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新的机会。

(三)维护社会信誉,树立法治权威

在债权资产中有一部分并非呆滞死账,而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等诸多复杂原因形成了债权清欠的“死角”,出现了法院执行难、政府管不了的不正常局面,这对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及至整个国民信誉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债权资产拍卖以其社会影响面广,其交易行为的公平、公开、公正,对有钱不还或能拖就拖的企业无疑具有强烈的警示和威慑作用。